傷病給付
因職災或職業病不能工作,正在治療中者,從不能工作第4天開始即可申請
(一)勞工保險局將自職災勞工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前2個月(前60日)按平均月投保薪資100%發給,第3個月後發給70%,最長發給2年。
(二)勞工保險局發給職災勞工不能工作期間傷病補償費,如少於同期間原領工資數額,當事人可就差額部分要求雇主另予補償。
(三)繳交下列文件向勞工保險局申請:
2.傷病診斷書(如為住院,得以就診醫院開具載有傷病名稱及入出院日期之證明文件代替)
勞保局傷病給付查詢電話:(02)2396-1266轉2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