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就診,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能於就醫之日起10日內或出院前補送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而先以健保身分就醫者,可於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6個月內(有特殊原因者為5年內),填具下列申請書件,向勞保局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應備文件:
1.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可點選下載)
- 2. 診斷書或證明文件。(如為外文文件,應檢附中文翻譯本)
- 3. 醫療費用收據及收費明細。(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原出具之醫療機構加蓋印信註明與原正本相符字樣之影本。)
勞保局職災醫療給付查詢電話:(02)2396-1266轉2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