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勞工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特約醫院(診所)就醫並繳交(驗)下列文件,住院使用「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後續門診使用「職業傷病門診單」可免負擔醫療費用:
1.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請公司開立)。
2.全民健康保險卡。
3.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
(一)如因故未能當場提出該等證件,可先以個人身分證明資料表明有加入勞保方式辦理職業傷病掛號就診,醫院受理後將收取醫療費用並掣給單據,勞工可於就醫之日起10日內(不含例假日)或出院前補送相關文件申請退費。
(二)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10日內或出院前仍未補件,得於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6個月內檢附「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及「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向中央健康保險署轄區分局申請退費。
(三)為增進職災勞工醫療權益保障,除按健保支付標準外,規劃提供健保給付之特殊材料自付差額補助(例如,人工水晶體、髖關節置換材料)。
勞保局職災醫療給付查詢電話:(02)2396-1266轉2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