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勞工保障更升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2023-02-06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完善職災勞工保護機制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110年4月2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由總統於4月30日簽署公布,以制定專法的形式,將《勞工保險條例》的職業災害保險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相關規定予以整合,除擴大納保範圍、提升各項給付等新增規定外,此次立法的核心,整合職災預防及災後重建工作,讓職災保障體系更周全。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中有關職災預防及重建工作之重點如下:

1.

明定得由職災保險費之20%範圍內,編列經費辦理預防及重建工作。

2.
 
 

職業傷病勞工重建服務予以法制化,透過認可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職能復健機構,由專業人員提供職災勞工從傷病診治、醫療復健、職能復健、協助擬定復工計畫等重返職場之一站式服務。

3.
 

 

經認可專業機構評估,有職能復健訓練需求者,勞工得請領最長180日之職能復健津貼;針對雇主協助職災勞工復工之輔助設施、事業單位僱用職災勞工,亦可享有補助或僱用獎勵津貼,以提升勞雇雙方積極參與重建工作之誘因。

4.
 

明定多元職業傷病通報管道,增加通報來源,以早期介入職災勞工重建服務流程,擴大服務涵蓋量。

5.
 

參考先進國家經驗,設立財團法人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協助中央主管機關推動職災預防及重建相關技術執行面工作。

6.
 
 

優化職業病鑑定制度,採中央鑑定單軌制,被保險人經認可醫療機構職醫診斷為職業病,在保險給付有爭議時,亦可要求鑑定;另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將職業病鑑定結果分析與揭露(去可識別化),以利外界瞭解。

7.
 

除現行在職被保險人享有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外,曾從事指定有害作業者,轉換工作或離職退保後,亦提供健康追蹤檢查,加強勞工健康權之保障。

未來新法上路,將改變了過去自民國91年公布施行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每年藉由政府採購委託或補助專業機構,辦理職災勞工職業傷病與職災勞工重建服務之模式,透過將重建服務明文入法,緊密結合職災保險及保護體系,參考先進國家制度,由專業服務人員早期介入,期待即時性及全面性之職災勞工重建服務,可給予職災勞工更全面的保護。

節錄自-<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