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照日標準!過勞職業病 工時標準修正

2016-01-06
2016-01-05 14:58 聯合晚報 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勞工法定工時縮短,勞動部也配合修正過勞職業病認定指引,放寬其中對工時認定基準,並全面比照日本過勞標準,將發病前加班時數一律增加八小時,例如發病前一至六個月月平均加班時數從37小時延長到45小時。勞動部表示,過勞認定不只考慮加班時數、工作負荷,還必須綜合研判是否發生異常事件等因素。新規定將回溯元旦起適用。

過勞職業病一般係指腦血管如腦出血、蜘蛛膜下腔出血及高血壓性腦病變等,以及心臟疾病如心肌梗塞、急性心臟衰竭、狹心症、嚴重心律不整等。

現行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俗稱過勞)之認定參考指引,針對「工作負荷」共有三項指標,分別是異常事件、短期工作過重、長期工作過重。勞動部表示,前兩者較難量化,係以發病前是否持續遭遇天災或火災等嚴重異常事件,或發病前一周是否從事特別過重工作等為評估依據,只有「長期工作過重」訂有具體工時標準,因此此次只修正此項標準,其他兩項未更動。

勞動部表示,原來的工時標準也是參考日本標準,但因日本早就實施周休二日,法定工時為單周40小時,台灣當年引用時係雙周84小時,亦即四周總工時為168小時,較日本四周160小時多出八小時回推訂定。今年開始我國也將法定工時縮減為單周40小時,與日本相同,因此此次修正過勞工時指引時,即全面比照日本標準。

勞動部表示,現行「長期工作過重」對加班時數認定基準,「發病前1-6個月月平均加班時數」為大於37小時,未來修改為大於45小時;「發病前一個月加班時數」從大於92小時,增加為100小時;「發病前2-6個月月平均加班時數」從大於72小時修正為大於80小時。

勞團過去曾質疑,過勞指引認定較勞基法規定加班時數更寬鬆,對勞工不利,此次勞動部修正再度下修,勢必再度引發勞團批評。對此,勞動部表示,職業病認定不會僅以加班時數單一指標認定,而是綜合勞工家族史、個人病史及發病前工作是否有異常壓力或突發事故發生等,不宜只將過勞與加班時數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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